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
發文日期:104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號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二、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註「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之警語字樣。
(二) 於產品外包裝明確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三、實施日期: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分別自公告次日一年及一年六個月後施行。
引用來源:衛福部 http://goo.gl/aKeCES